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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產假多少天最新政策規(guī)定

      2024-06-13 06:47:58 大風車考試網

      河源最新產假天數為:178天。如果有其他情形,例如難產、生育多胞胎的,還可以額外增加產假天數。且產假期間照發(fā)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以下整理了河源產假工資相關規(guī)定,可供參考。

      河源產假多少天最新政策規(guī)定

      一、2024河源產假相關政策規(guī)定多少天

      2024年河源產假規(guī)定是多少天暫未公布,以下河源產假沿用的仍是往年的規(guī)定,僅供參考。

      女職工產假:

      1、順產:順產98天+獎勵假80天=178天;

      2、剖腹產:順產98天+剖腹產30天+獎勵假80天=208天。

      男職工產假:

      陪產假15天。

      【河源產假規(guī)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順產的,計98天;

      難產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2)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產假:

      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y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

      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

      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3)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的,計1天;

      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的,計2天;

      施行輸卵管結扎的,計21天;

      施行輸精管結扎的,計7天;

      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計14天。

      備注:同時存在兩種以上計劃生育手術情形,或者同時存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情形的,合并計算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獎勵假:80天;

      男方陪產假:15天。

      三孩產假規(guī)定:

      2021年9月13日,廣東省衛(wèi)生健康委官網發(fā)布通知,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生育登記管理辦法等各項法規(guī)、政策修改和實施前的過渡期間,三孩生育登記業(yè)務和生育假期執(zhí)行方案進行明確。

      關于生育假期問題,通知規(guī)定,廣東省現階段實施的是產假加獎勵假(陪產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產假外,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在新修改的《條例》實施前,各用人單位應按照現有規(guī)定為生育第三個子女的職工提供生育假期。

      二、河源產假的工資發(fā)放標準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1.《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2.《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三、河源生育津貼申領指南

      1、申領條件

      1.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其職工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yè)配偶按照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2.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yè)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2、申領金額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guī)定的假期天數計發(fā)。

      3、計發(fā)方式

      1.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先行墊付,再由醫(y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由醫(yī)療保障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fā)放給職工;

      2.職工已經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注意: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4、發(fā)放時間

      1.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請支付生育津貼的資料后,經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生育津貼;

      2.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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